2011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
事故分析報告
為認真分析事故原因,舉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安全事故頻發勢頭,現將全省2011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情況分析如下:
一、事故總體情況
據統計,2011年全省共發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14起,死亡19人,事故起數、死亡人數與去年相比,分別下降17.65%和5%。其中,一次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5起,死亡10人;一次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9起,死亡9人。全年未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濟南、淄博、棗莊、濰坊、威海、萊蕪、日照、德州、聊城、濱州10個市未發生建筑安全生產死亡事故。
二、專項分析
(一)事故分布情況
1、事故發生的月份分布
6月、9月、10月各發生事故2起,共計事故起數6起,死亡10人,分別占事故起數的42.86%,死亡人數的52.63%; 4月、5月、7月、8月、12月各發生事故1起,共計事故起數5起,死亡6人,分別占事故起數的35.71%,死亡人數的31.58%;11月份發生事故3起,死亡3人,分別占事故起數的21.43%,死亡人數的15.79%;9至11月份為事故多發期,共發生事故7起,死亡11人,分別占事故起數的50%,死亡人數的57.89%。
2、事故發生的地區分布
青島7起,死亡7人,分別占事故起數的50%,死亡人數的36.84%;東營、煙臺、濟寧、泰安各發生事故1起,死亡2人,分別各占事故起數的7.14%,死亡人數的10.53%;臨沂2起,死亡3人,分別占事故起數的14.29%,死亡人數的15.79%;菏澤1起,死亡1人,分別占事故起數的7.14%,死亡人數的5.26%。
與2010年比較,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下降幅度較大的是濟南市,2010年共發生事故5起,死亡7人。2011年未發生死亡事故。濰坊、聊城市連續5年未發生死亡事故,日照、德州市連續6年以上未發生死亡事故。
3、事故發生地域和區域分布
發生在地級以上城市的事故共有12起,死亡15人,分別占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85.71%和78.94%;但還是控制在了百億元產值死亡2人之內的指標。發生在縣域城市事故共有2起,死亡4人,分別占事故起數的14.29%,死亡人數的21.06%。
4、發生事故的企業等級分布
特級總承包施工企業7家, 發生事故7起,死亡10人, 分別占事故起數的50%,死亡人數的52.63%。一級總承包施工企業2家, 發生事故2起,死亡 3人, 分別占事故起數的14.29%,死亡人數的15.79%。二級及二級以下總承包施工企業5家, 發生事故5起,死亡6人, 分別占事故起數的35.71%,死亡人數的31.59%。
另外,外省進魯施工企業發生事故的有6家,共發生事故6起,死亡8人,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占總數的42.86%和42.11%。其中,特級企業3家,發生事故5起,死亡7人;二級企業1家,發生事故1起,死亡1人。
(二)事故類型和發生部位情況
1、事故類型
發生事故的類型,高處墜落事故8起,死亡11人,分別占事故起數的51.74%,死亡人數的57.89%,仍然占居事故第一位;坍塌事故3起,死亡5人,分別占事故起數的21.43%,死亡人數的26.32%;物體打擊事故1起,死亡1人,分別占事故起數的7.14%,死亡人數的5.26%;起重傷害事故1起,死亡1人,分別占事故起數的7.14%,死亡人數的5.26%;觸電事故1起,死亡1人,分別占事故起數7.14%,死亡人數的5.26%。
2、事故發生部位
發生在塔吊部位的5起,死亡6人,分別占事故起數的35.71%,死亡人數的31.58%;
發生在洞口和臨邊處的事故5起,死亡7人,分別占事故起數的35.71%,死亡人數的36.84%;
發生在模板部位的事故1起,死亡2人,分別占事故起數7.14%,死亡人數的10.53%;
發生在基坑部位的1起,死亡2人,分別占事故起數的7.14%,死亡人數的10.53%;發生在其他部位2起,死亡2人,分別占事故起數的14.29%,死亡人數的10.53%
三、事故原因分析
這些事故的發生,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建設工程項目,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專項整治不到位,主管部門安全監管力度還需加強。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一是個別建設單位未能真正重視和履行法規規定的安全責任,不按規定及時撥付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違法發包或指定分包,肢解工程,將分部分項工程包給低資質的企業,忽視安全生產管理等。如青島華強文化科技產業基地一期工程“水漫金山”項目網架工程,就是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給深圳市興銀河網架工程有限公司,造成1人死亡。梁山縣“12.22”人民醫院急救病房綜合樓幕墻工程事故,是建設單位將工程任意肢解,發包給不同的施工單位導致事故的發生;二是個別施工單位,重效益、輕安全,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薄弱,安全生產投入嚴重不足,安全培訓教育流于形式,施工現場領導值班帶班制度沒有很好的執行,安全防護不符合標準要求,“三違”現象時有發生,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運轉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三是個別監理單位沒有真正肩負起安全監理責任,不按規定配備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監理人員,對工程監理部的日常安全監理工作缺乏有效的檢查和督促。工程監理部的安全監理職責不明確、責任不落實,對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檢查、督促整改落實不力。個別監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在專項施工安全方案審查和巡視督查中不能發現問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防范措施不到位。一是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和安全技術措施不到位,施工現場的作業層、樓層、洞口和電梯井等臨邊防護不到位,導致高處墜落事故頻發。二是腳手架和支模體系搭設不規范,嚴重違反技術規范標準。如泰安東岳中學綜合辦公樓“6.2”坍塌事故,由于支模支撐失穩導致模板坍塌,造成2人死亡。三是技術交底或交底內容缺少針對性,對易發生安全事故的事項沒有進行交底,造成作業人員事故的發生;四是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簡單程序化地照搬條款,缺乏可行性,無法指導施工作業。
(三)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從目前建筑業的總體情況來看,操作工人主要是來自農村的多余勞動力,其文化素質普遍偏低,安全意識、安全技術普遍缺乏。主要原因是企業對使用的職員教育培訓不到位,甚至放任不管,招來即用,這部分人員目前占操作者的絕大多數。他們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識,不具備起碼的安全意識。從傷亡事故的統計情況來看,絕大部分的傷亡者也是這部分人。
(四)專項整治不到位。盡管各地、各單位在專項整治活動中做了大量工作,但通過今年發生的事故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的不夠深入,一些工程項目還存在安全隱患,有些地方隱患排查工作開展的不夠細致,隱患排查工作措施不夠具體,有些工作還存在一些漏洞,部分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隱患排查治理效果不夠明顯;個別工地沒有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自查,即使開展了檢查也沒有進行及時整改。
(五)主管部門安全監管力度還需加強。部分地市建筑安全監管機構不健全,安全監管隊伍建設相對滯后。有的市安全監管人員不足3人,部分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專職人員更是寥寥無幾,交通工具更是無從談起。這種狀態下的建筑安全監管力量與日益增大的工程建設規模是非常不相適應的,制約和影響了建筑安全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
主題詞:建筑 安全事故 報告 通知
抄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安監局
抄送:各市建筑安全監督站
山東省建管局秘書處 2012年2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