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
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建科[2012]1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一、認真學習,準確把握。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認真學習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準確理解和把握有關規定,切實落實各項要求。嚴格執行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和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的《民用建筑外墻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加強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患未然,減少火災事故。
二、加強新建建筑監管。要嚴格執行《民用建筑外墻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中關于保溫材料燃燒性能的規定,特別是采用B1和B2級保溫材料時,應按照規定設置防火隔離帶。各地可在嚴格執行現行國家標準規范和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新建建筑節能保溫工程的地方標準規范、管理辦法,細化技術要求和管理措施,從材料、工藝、構造等環節提高外墻保溫系統的防火性能和工程質量。
三、加強已建成外墻保溫工程的維護和管理。外墻采用有機保溫材料(以下簡稱保溫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現行標準規范和有關規定進行梳理、檢查和整改。
四、嚴格管理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程。對既有民用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時,公共建筑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外保溫材料施工作業,居住建筑進行節能改造作業期間應撤離居住人員,并安排專人進行消防安全巡邏,嚴格分離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溫施工作業。要督促施工單位切實落實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消防工作方案,對居住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和疏散演練,在建筑內安裝火災警報裝置;施工期間,施工單位要有專人值守,一旦發生火情立即處置。
五、強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標準規范、公安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號)以及有關質量管理的規定,加強施工現場和建筑保溫材料的監督管理。
(一)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要符合標準規范要求,并應進行現場抽樣檢驗。保溫材料進場后,要遠離火源。露天存放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蓋,或將保溫材料涂抹防護層后再進入施工現場。嚴禁使用不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規定以及沒有產品標準的外墻保溫材料。
(二)嚴格施工過程管理。各類節能保溫工程要嚴格按照設計進行施工,按規定設置防火隔離帶和防護層。動火作業要安排在節能保溫施工作業之前,保溫材料的施工要分區段進行,各區段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未涂抹防護層的保溫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過3個樓層,并做到及時覆蓋,減少保溫材料的裸露面積和時間,減少火災隱患。
(三)嚴格動火操作人員的管理。動用明火必須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管理制度辦理相應手續,電焊、氣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施工現場應配備滅火器材。動火作業前應對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并安排動火監護人員進行現場監護;動火作業后,應檢查現場,確認無火災隱患后,動火操作人員方可離開。
六、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建筑保溫材料的監管。
積極組織和支持科研和企事業單位研發防火、隔熱等性能良好、均衡的外墻保溫材料及系統,特別是燃燒時無有害氣體產生、發煙量低的外墻保溫材料。對具備推廣應用條件的材料和技術要積極組織推廣應用。要加強相關標準規范的編制和完善工作,組織做好相關管理和技術、施工人員的教育培訓。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建設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管理,在施工圖設計審查時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執行,在對建設單位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具備保障安全的具體措施進行審查,不具備條件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要積極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對于不具備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防護條件、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建設工程要依法督促整改。
各地在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可及時反饋我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關于印發《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
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江蘇、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建設局:
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溫系統火災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相關標準規范制修訂后,按發布的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的防火設計、施工及使用。
第二章 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宜為A級,且不應低于B2級。
第三章 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設計、施工及使用,除執行本暫行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墻體
第四條 非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10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兩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其中,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三層應設置水平隔離帶。
(二)、其他民用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或B1級。其中,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每兩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其中,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三)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首層的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6mm,其他層不應小于3mm。
(四)采用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建筑,其基層墻體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二) 建筑高度小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或B1級。其中,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三)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火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mm。
(四)采用金屬、石材等非透明幕墻結構的建筑,應設置基層墻體,其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關于外墻耐火極限的有關規定;玻璃幕墻的窗間墻、窗檻墻、裙墻的耐火極限和防火構造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關于建筑幕墻的有關規定。
(五)基層墻體內部空腔及建筑幕墻與基層墻體、窗間墻、窗檻墻及裙墻之間的空間,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條 按本規定需要設置防火隔離帶時,應沿樓板位置設置寬度不小于300mm的A級保溫材料。防火隔離帶與墻面應進行全面積粘貼。
第七條 建筑外墻的裝飾層,除采用涂料外,應采用不燃材料。當建筑外墻采用可燃保溫材料時,不宜采用著火后易脫落的瓷磚等材料。
第三章 屋頂
第八條 對于屋頂基層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燒體的建筑,其屋頂的保溫材料不應低于B2級;其他情況,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第九條 屋頂與外墻交界處、屋頂開口部位四周的保溫層,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A級保溫材料設置水平隔離帶。
第十條 屋頂防水層或可燃保溫層應采用不然材料進行覆蓋。
第四章 金屬夾芯復合板材
第十一條 用于臨時性居住建筑的金屬夾芯復合板材,其芯材應采用不燃或難燃保溫材料。
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規定
第十二條 建筑外保溫系統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溫材料進場后,應遠離火源。露天存放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蓋。
(二)需要采取防火構造措施的外保溫材料,其防火隔離帶的施工應與保溫材料的施工同步進行。
(三)可燃、難燃保溫材料的施工應分區段進行,各區段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并宜做到邊固定保溫材料邊涂抹防護層。未涂抹防護層的外保溫材料高度不應超過3層。
(四)、幕墻的支撐構件和空調機等設施的支撐構件,其電焊等工序應在保溫材料鋪設前進行。確需在保溫材料鋪設后進行的,應在電焊部位的周圍及底部鋪設防火毯等防火保護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溫材料上進行防水材料的熱熔、熱粘結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溫設備靠近可燃保溫材料時,應采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溫材料進行現場發泡作業時,應避開高溫環境。施工工藝、工具及服裝等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八)施工現場應設置室內外臨時消火栓系統,并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溫工程施工作業工位應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
第十三條 建筑外保溫系統的日常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外墻和屋頂相鄰的豎井、凹槽、平臺等,不應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熱源等火災危險源與外墻、屋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應加強對火源、熱源的管理。
(二)不宜在采用外保溫材料的墻面和屋頂上進行焊接、施工作業。確需施工作業的,應采取可靠地防火保護措施,并應在施工完成后,及時將裸露的外保溫材料進行防護處理。
(四)電氣線路不應穿過可燃外保溫材料。確需穿過時,應采取穿管等防火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