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CR-2013-0160005
濟建建字[2013]255號
關于印發《濟寧市預拌砂漿
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濟寧高新區市政建設管理局,濟寧太白湖新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預拌砂漿市場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預拌砂漿市場調控管理機制,規范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行為,促進我市預拌砂漿行業健康快速有序發展。
現將《濟寧市預拌砂漿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望結合實際,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抓好落實。
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3年12月2日
濟寧市預拌砂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預拌砂漿市場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預拌砂漿市場調控管理機制,規范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行為,促進我市預拌砂漿行業健康快速有序發展,根據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山東省預拌砂漿企業建廠預審管理辦法》、《山東省預拌商品砂漿專業企業資質標準》和《濟寧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在生產企業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分為濕拌砂漿和干拌砂漿。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市預拌砂漿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濟寧太白湖新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預拌砂漿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管理
第五條 按照以市場為導向、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結合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區域的建設規模發展情況,科學制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規劃。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制訂濟寧城區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規劃,并指導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規劃。
第六條 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規模實行年度總量控制。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確定并對外發布濟寧城區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年度規模總量;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確定并發布本行政區域預拌砂漿生產年度規模總量,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按照《山東省預拌砂漿企業建廠預審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提交建設預審申請。未通過建設預審的,不得進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
第八條 申請新建、改建、擴建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預審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二)符合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生產規模總量要求;
(三)符合保護耕地、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的政策;
(四)符合環保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濕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取得預拌混凝土企業二級及以上生產資質規定要求;
(六)干拌砂漿企業年設計生產能力不低于30萬噸并配置相應的產品輸送設施和設備;
(七)預拌砂漿企業生產場地應滿足生產需要;
(八)按照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新建、改建、擴建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預審應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預審報告;
(二)申請表;
(三)說明書;
(四)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
(五)預拌砂漿實驗室建設計劃;
(六)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干拌砂漿產品散裝比例70%以上(含70%)發放能力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準予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準予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具備生產條件后,應根據《關于印發<山東省預拌商品砂漿專業企業資質標準>(試行)的通知》的規定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申請取得預拌砂漿專業企業資質。未取得預拌砂漿專業企業資質的,不得生產、銷售預拌砂漿產品。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申請取得預拌砂漿專業企業資質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申請表;
(三)企業基本情況;
(四)工程業績(新建預拌砂漿企業除外);
(五)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資料;
(六)干拌砂漿產品散裝比例70%以上(含70%)發放能力的證明材料;
(七)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出具的同意項目建設意見書。
以上材料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濟寧太白湖新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初審后,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審查。
第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提交的材料根據《山東省預拌商品砂漿專業企業資質標準》(試行)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頒發預拌砂漿專業企業資質證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預拌砂漿專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取得相應資質后,應根據《山東省預拌砂漿企業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申請取得《山東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登記證》;未取得預拌砂漿《山東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登記證》的,不得生產、銷售預拌砂漿產品。
第十五條 預拌砂漿企業申請備案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復印件;
(四)省級以上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在1年內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
(五)能夠滿足預拌砂漿質量檢驗所必需的的試驗儀器清單及試驗儀器有效檢(校)定證書復印件;
(六)試驗、質檢人員名單及相關學歷、職稱復印件,試驗、質檢人員取得的省級以上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或其他有效培訓記錄證明復印件;
(七)生產工藝流程圖,主要生產及物流設備清單,生產計量設備有效檢(校)定證書復印件;
(八)質量管理手冊;
(九)企業法人、企業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復印件及其相關學歷、職稱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十)新建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須提供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出具的符合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同意項目建設的意見書,具有環境評價資質的科研院所或機構出具的環評報告。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對申請企業提交材料在按規定時間內審核完畢,對符合備案條件企業簽署初審合格意見并上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 工商注冊地不在本市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預拌砂漿的,應當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登記,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預拌砂漿外地生產企業銷售備案申請表;
(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證書;
(三)企業營業執照;
(四)省級以上質檢機構出具的6個月有效期內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
第三章 預拌砂漿生產銷售及應用管理
第十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要求生產銷售預拌砂漿,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八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出廠產品應進行相關性能的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對檢驗結果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確保生產銷售的預拌砂漿質量符合《預拌砂漿》(GB/T25181-2010)、《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GJT223-2010)要求,并對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試驗室,配備能進行抗壓強度、粘結強度、凝結時間、收縮率、稠度、保水率、抗滲性及砂漿所需各種原材料性能檢測的設施設備和環境。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等機構應加強預拌砂漿的質量監督管理,建立預拌砂漿質量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原材料進場、生產過程、生產工藝、砂漿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企業運輸車、罐車等應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保持移動筒倉罐體清潔,采取有效的防止灑漏、防治粉塵和噪音污染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以及國家、省批準的各類開發區,應按照下列規定限期禁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濟寧市城市規劃區內新開工程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必須使用預拌砂漿;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縣級市城市規劃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以及國家、省批準的各類開發區內,禁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必須使用預拌砂漿。
前款規定區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有下列情景之一,確需使用現場攪拌砂漿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批準: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砂漿專業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屬特種類型砂漿,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二十三條 預拌砂漿企業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上月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四章 預拌砂漿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或施工單位在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時,應提供與已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簽訂的預拌砂漿購銷合同,在工程申請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還時,應提供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結算依據,將施工單位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列為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管理、優質工程申報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驗收規范,對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理。發現施工單位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砂漿、使用未經備案的預拌砂漿,應當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并不得簽署有關驗收文件。
第二十六條 預拌砂漿企業應執行國家、省、市建設工程計價政策,并及時向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上報價格信息,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應及時采集和發布預拌砂漿指導價格信息。
第二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組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建筑市場稽查機構、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加強對施工現場使用預拌砂漿的檢查,定期組織對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進行執法檢查,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工程建設有關責任主體,依照本辦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返還。建設單位在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區域內現場攪拌砂漿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預拌砂漿監理實施要點
1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資質審核
序號 |
提供材料 |
備注 |
1 |
營業執照 |
|
2 |
預拌商品砂漿專業企業資質證書 |
由濟寧市住建委頒發 |
3 |
山東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登記證 |
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頒發 |
|
|
|
注: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提供以上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審核合格后方可與該企業簽訂《供貨合同》,項目監理部保留以上材料的復印件(加蓋供貨單位公章)。 |
注:關于印發《濟寧市預拌砂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濟建【2013】255號)
2 預拌砂漿進場驗收
摘自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GJ/T223-2010)
序號 |
驗收項目 |
驗收內容 |
備注 |
1 |
資料審核 |
按規定批次提供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和出廠檢驗報告 |
|
2 |
外觀檢驗 |
1、濕拌砂漿應外觀均勻,無離析、泌水現象;
2、應進行稠度檢驗,允許偏差為
規定稠度(mm) |
允許偏差(mm) |
50、70、90 |
±10 |
110 |
+5,-10 |
|
|
散裝干混砂漿應外觀均勻,無結塊、受潮現象。 |
|
袋裝干混砂漿應包裝完整,無受潮現象。 |
|
3 |
進場復試 |
外觀和稠度檢驗合格后,應進行復試。 |
|
|
3 預拌砂漿進場復試項目和檢驗批量
摘自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GJ/T223-2010)
砂漿品種 |
檢驗項目 |
檢驗批量 |
濕拌砌筑砂漿 |
保水率、抗壓強度 |
同一生產廠家、同一品種、同一等級、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濕拌砂漿,每250m3為一個檢驗批,不足250 m3時,應按一個檢驗批計。 |
濕拌抹灰砂漿 |
保水率、抗壓強度、
拉伸粘結強度 |
濕拌地面砂漿 |
保水率、抗壓強度 |
濕拌防水砂漿 |
保水率、抗壓強度
抗滲壓力、拉伸粘結強度 |
干混
砌筑砂漿 |
普通砌筑砂漿 |
保水率、抗壓強度 |
同一生產廠家、同一品種、同一等級、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干混砂漿,每500t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0t時,應按一個檢驗批計。 |
薄層砌筑砂漿 |
保水率、抗壓強度 |
干混
抹灰砂漿 |
普通抹灰砂漿 |
保水率、抗壓強度、
拉伸粘結強度 |
薄層抹灰砂漿 |
保水率、抗壓強度、
拉伸粘結強度 |
干混地面砂漿 |
保水率、抗壓強度 |
干混普通防水砂漿 |
保水率、抗壓強度
抗滲壓力、拉伸粘結強度 |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 |
凝結時間、耐堿性、
耐熱性 |
同一生產廠家、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砂漿,每50t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t時,應按一個檢驗批計。 |
界面砂漿 |
14d常溫常態
拉伸粘結強度 |
同一生產廠家、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砂漿,每30t為一個檢驗批,不足30t時,應按一個檢驗批計。 |
陶瓷磚粘結砂漿 |
常溫常態拉伸粘結強度、晾置時間 |
同一生產廠家、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砂漿,每50t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t時,應按一個檢驗批計。 |
注:當進場檢驗項目全部符合《預拌砂漿》GB/T25181規定時,該批產品判定合格。
4 施 工 試 驗
一、砌筑砂漿
項目 |
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GJ/T223-2010)要求 |
檢驗批劃分 |
對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的砌筑砂漿,濕拌砂漿應以50m3為一個檢驗批,干混砌筑砂漿應以100t為一個檢驗批;不足一個檢驗批的數量時,應按一個檢驗批計。 |
試塊留置 |
1、每檢驗批應至少留置1組抗壓強度試塊。
2、標準養護齡期為28d。 |
砂漿取樣 |
1、干混砂漿宜從攪拌機出料口隨機取樣;
2、濕拌砂漿宜從運輸車出料口或儲存容器隨機取樣。 |
二、室外抹灰砂漿層
項目 |
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GJ/T223-2010)和
抹灰砂漿技術規程(JGJ/T220-2010)要求 |
檢驗批劃分 |
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條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0 m2應至少取一組試件;不足5000 m2時,也應取一組。 |
試樣制取 |
1、室外抹灰砂漿層應在28d齡期時進行實體拉伸粘結強度試驗。
2、取樣面積不應小于2 m2,取樣數量不少于7個。
3、按頂部拉拔板的尺寸切割切割試樣,試樣尺寸應與拉拔板的尺寸相同。切割應深入基層,且切入基層的深度不應大于2mm。損傷的試樣應廢棄。 |
試驗儀器 |
1、拉伸粘結強度檢測儀; 2、鋼直尺:分度值應為1mm;
3、手持切割鋸; 4、膠粘劑:粘結強度宜大于3.0MPa。
5、頂部拉拔板:用45號鋼或鉻鋼材料制作,長×寬為100mm×100mm,厚度6mm~8mm的方形板,或直徑為50mm的圓形板。拉板中心位置應有與粘結強度檢測儀連接的接頭。 |
檢驗評定 |
1、實體拉伸粘結強度應按驗收批進行評定。
2、當同一驗收批實體拉伸粘結強度的平均值不小于0.25MPa時,可判定為合格,否則,應判定為不合格。 |
三、地面砂漿
項目 |
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GJ/T223-2010)要求 |
試塊留置 |
1、對同一品種、同一強度等級的地面砂漿,每檢驗批且不超過1000 m2應至少留置一組抗壓強度試塊。
2、標準養護齡期為28d。 |
檢驗評定 |
1、地面砂漿抗壓強度應按驗收批進行評定。
2、當同一驗收批地面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值時,可判定該批地面砂漿的抗壓強度為合格;否則,應判定為不合格。 |
四、界面砂漿
項目 |
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GJ/T223-2010)要求 |
試驗項目 |
除模塑聚苯板和擠塑聚苯板表面涂抹界面砂漿外,涂抹界面砂漿的工程應在28d齡期進行實體拉伸粘結強度檢驗。 |
檢驗批劃分 |
相同材料、相同施工工藝的涂抹界面砂漿的工程,每5000 m2應至少取一組試件;不足5000 m2時,也應取一組。 |
合格判定 |
當實體拉伸粘結強度檢驗時的破壞面發生在非界面砂漿層時,可判定為合格;否則,應判定為不合格。 |
檢驗方法 |
參照室外抹灰砂漿拉伸粘結強度試驗方法 |
五、陶瓷磚粘結砂漿
項目 |
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GJ/T223-2010)要求 |
試驗項目 |
1、對外墻飾面磚工程,每檢驗批應至少檢驗一組實體拉伸粘結強度。
2、試樣應隨機抽取,一組試樣由3個試樣組成,取樣間距不得小于500mm,每相鄰的三個樓層應至少取一組試樣。 |
檢驗批劃分 |
同類墻體、相同材料和施工工藝的外墻飾面磚工程,每1000 m2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1000 m2時,應按一個檢驗批計。 |
合格判定 |
基體或基層的拉伸粘結強度不應小于0.4MPa。 |